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预售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1,土地使用权概况。合同中应有专门条款写明商品房所占范围内的土地的取得方式、具体方位、面积、使用年限等状况,以及土地使用证的批号。
在此条款中应注意房屋占有范围内土地的使用年限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年限的,其中居住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而预购商品房者自开发经营者手中获得其转让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再是其原取得的出让年限,而是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既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2,房屋概况。此条款应写明预售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途、建筑面积等内容。尤其是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还要注意允许的误差是多少,有的开发商会少算几平方米面积,但是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导致最后购房者还要补交钱。
3,房价款及定金。写明每建筑平方米的人民币售价,房价总额,以及预购交付的定金数额,还写明汇入预售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4,交房。写明交付房屋的具体日期、地点。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
5,过户手续、权属证件的办理。
6,违约责任。写明违约承担责任的方式及违约金的金额。比如,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7,生效。写明合同自何时生效,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等。
8,争议的解决方法。一般发生争议后首先双方要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现在好些楼盘都拖着不网签呢
证件问题是最基础的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预售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1,土地使用权概况。合同中应有专门条款写明商品房所占范围内的土地的取得方式、具体方位、面积、使用年限等状况,以及土地使用证的批号。
在此条款中应注意房屋占有范围内土地的使用年限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年限的,其中居住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而预购商品房者自开发经营者手中获得其转让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再是其原取得的出让年限,而是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既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2,房屋概况。此条款应写明预售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途、建筑面积等内容。尤其是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还要注意允许的误差是多少,有的开发商会少算几平方米面积,但是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导致最后购房者还要补交钱。
3,房价款及定金。写明每建筑平方米的人民币售价,房价总额,以及预购交付的定金数额,还写明汇入预售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4,交房。写明交付房屋的具体日期、地点。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
5,过户手续、权属证件的办理。
6,违约责任。写明违约承担责任的方式及违约金的金额。比如,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7,生效。写明合同自何时生效,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等。
8,争议的解决方法。一般发生争议后首先双方要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