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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淄博市医保卡账户余额使用范围扩大

发表于2013-09-02

日前,淄博市下发了《关于下发职工个人账户支付住院起付线和统筹内自负部分流程的通知》。
文件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出院结算时,须持本人社保卡(医保卡),根据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选择等于或小于此金额支付住院起付线和统筹内自负部分费用,最后由参保人在“出院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个人账户支付金额。各定点医院按程序设置,落实参保人需求。文件要求,各定点医院有义务告知参保人并做好解释工作,根据参保人个人意愿,对于有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住院起付线和统筹内自负部分需求的,予以实现。

发表于2013-09-02

根据淄博市医保政策的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年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取消起付线。同时,在不同的等级医院住院就医,也将享受到不同的报销比例。

发表于2013-09-02

此次政策调整,扩大了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余额的使用范围。在此之前,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余额主要用于在定点药店购买医保范围内药品、定点门诊诊疗时费用支付。而住院时的起付线以及统筹内的自负部分都需要用个人自有资金进行支付。据了解,2007年5月15日起,淄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卡全市通用,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持卡,可在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此次是再次扩大职工社保卡个人账户余额的使用范围。

发表于2013-09-12

真的假的

发表于2013-09-12

我晕针的假的

发表于2013-09-12

这是个好事啊

发表于2013-09-12

好事顶一下

发表于2013-09-12

表示不信

发表于2013-09-12

这真的能成真?

发表于2013-09-12

了靠山颠覆了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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