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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解读淄博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收取政策

发表于2011-11-09

多年以来,我市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都要向开发企业缴纳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俗称开口费),今年1月27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水利与渔业局、物价局、公用事业管理局、淄博供电公司七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我市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的收取,通知要求“新建商品房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的收取由收费主体向开发企业收取,不得向商品房购买者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纳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后,应计入房屋开发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向商品房购买者单独另行收取费用”。商品房开口费真的取消了吗?开发商收开口费应不应该交?通知下发后,在我市引起强烈反响,许多市民来电咨询关于收取配套费的相关政策。配套费到底咋收?昨天,针对读者关心的几个问题,记者专访了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室(简称开发办)相关负责人。



发表于2011-11-09

配套费未取消但计入房屋开发成本 不再单独收 记者:七单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是不是说自今年1月27日起,我市就取消了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这几项配套费就不允许收取了?


发表于2011-11-09

市开发办:按照淄政发〔2006〕44号、淄政办发〔2008〕114号和淄价字[2010]188号文件的规定,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是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一部分,是合法的收费项目。七单位联合下发的通知并没有取消我市的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供热、供水、燃气、供电的专营单位还是要收取这几项配套费的,通知是进一步规范这几项配套费收取方式,明确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这几项配套费的收费单位只能向开发企业收取配套费,不得向商品房购买者收取配套费;二是开发企业在向收费单位缴纳配套费后,将配套费计入房屋开发成本,可以在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时考虑该项成本,在收取了购房者的购房款之后不能再向商品房购买者单独另行收取这几项配套费。


发表于2011-11-09

1月27日后签合同的商品房配套费 开发商不再单独收 记者:有读者反映,现在有些开发企业还在收取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按照通知的要求开发企业是否还可以向购房者收取这几项配套费? 市开发办:开发企业能否收取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主要依据购房者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2011年1月27日之前签订合同,双方约定收取这几项配套费的,购房者应该按约定缴纳配套费;2011年1月27日之后签订合同的,开发企业一律不允许单独向商品房购买者收取这几项配套费,如果双方约定收取的,我们可以责令开发企业改正,并由购房者与开发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发表于2011-11-09

我市多项措施规范 水电暖气配套费收取行为 记者:据了解,市开发办作为我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近些年出台了很多制度、制定了很多措施,也起到了很好的规范效果,对于规范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收取这项工作,你们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发表于2011-11-09

市开发办:对于规范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收取这项工作,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和单位,市开发办作为我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单位,为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通知出台以后,也及时采取了一些措施,督促开发企业落实通知要求。一是通知下发后,第一时间将通知下发到全市开发企业,让开发企业掌握政策,落实通知要求,并要求各区县开发办组织开发企业召开专题会议,督促开发企业尽快落实;二是将规范这几项配套费的收取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自通知下发后,要求执法人员在日常的执法检查中将其作为一项检查内容,如果发现有开发企业不按通知要求收取这几项配套费,责令其改正。现在我们正在进行全市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也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检查内容;三是认真受理购房人的投诉,自通知下发以来,市开发办接到了大量关于这几项配套费收取方面的投诉,我们要求工作人员认真受理,及时调查情况,对于符合收取要求的,向投诉人解释政策,说明情况,对于不符合收取要求的,要求开发企业改正,并积极协调处理。由于受执法权限和执法依据的制约,我们无法对违反政策收取这几项配套费的开发企业进行处罚,因此,目前,规范工作有一定困难,但是我们会积极开展工作,力争用最短的时间规范全市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收取行为。

发表于2011-11-10
鸿嘉星城好多不交暖气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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